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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停车行业全面复工!

本站原创:利成科技    查看次数:    更新时间:2023-02-03 14:26:50
新年伊始,节后复工,智慧停车行业也陆续开工。据公安部统计,202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17亿辆,其中汽车3.1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5.02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64亿人。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478万辆,新注册登记汽车2323万辆。
 
疫情后国民经济的复苏,随之而来汽车保有量的不断上升,汽车保有量的稳定增长使得停车缺口不断加大,因此为停车行业提供了充足的发展空间。
 
 
 
为不断完善停车行业的管理,推动停车行业的发展,不少城市也发布了最新的政策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规〔2022〕14号)
 
2023年1月1日实施
 
政府指导价: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经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市场调节价:其他停车服务设施。
免费时间: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医院原则上不得对就诊、复诊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2022)
 
2023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并实时上传泊位数量、车牌识别信息、进出场时间、收费金额等内容。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
 
 
 
 
《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2年日照市人大第12号公告)
 
2023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应当配备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和管理设备,并与智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连接。
 
 
《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2)
 
2023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
平台接入要求:实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吕梁市停车条例》(2022)
 
2023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
平台接入要求:公共停车场和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数据信息应当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时传输准确的停车数据信息。
 
停车政策的实施对城市停车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通过政策指明的发展方向,在新的一年,迈向新的征程!